《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
時間:2021-04-26 來源:www.130131.com 作者:李諾娜 點擊:
次
主頁(http://www.130131.com):《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的意見 為進一步適應業余業務發展需要,加強業余無線電臺管理,保證業余業務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使用實際,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年5月25日前反饋意見。 聯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聯系電話:010-68206220(傳真) 郵箱:dmywc@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郵編:100804 請在信封上注明“《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 ”。 附件:1.《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 2.《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起草說明 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業余無線電臺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業余業務的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以及對業余無線電臺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使用衛星業余業務頻率以及設置、使用空間業余無線電臺,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衛星頻率和空間無線電臺管理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是指供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進行自我訓練、相互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通信業務,該業務僅限對無線電技術有興趣的個人或者單位開展,且不得通過該業務謀取任何經濟利益。 本辦法所稱業余無線電臺,是指開展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所需的一個或多個發信機或收信機,或發信機與收信機的組合(包括附屬設備)。本辦法所稱空間業余無線電臺,是指開展衛星業余業務的空間電臺。 除非明確說明,本辦法所稱業余無線電臺包含與空間業余無線電臺進行無線電通信的業余無線電臺,但不包含空間業余無線電臺。 第二章 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 第四條 業余無線電臺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有關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的頻率劃分以及其他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業余無線電臺可用無線電頻率見附件1。 使用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頻率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第五條 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劃分用于業余業務的頻率無需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設置、使用具備發信功能的業余無線電臺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取得業余無線電臺執照。 申請使用衛星業余業務頻率,設置、使用空間業余無線電臺應具備的條件、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查和許可要求、許可證照樣式等事宜執行有關衛星頻率和空間無線電臺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無線電管理規定; (二)具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規定的操作技術能力和相關實際操作經驗; (三)有能夠保證業余無線電臺正常使用的電磁環境,擬設置的業余無線電臺對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 (四)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或者經檢測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設置、使用業余信標臺、業余中繼臺等特殊業余無線電臺的申請主體應具有法人資格,相關業余無線電臺有明確具體的用途,技術方案可行;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業余無線電臺按 A、B、C三類管理。 A類業余無線電臺可以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30-3000MHz頻段范圍內劃分給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的無線電頻率,且最大發射功率不大于25瓦。 B類業余無線電臺可以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劃分給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的無線電頻率。其中工作頻率在30MHz(含)以下的,最大發射功率不大于100瓦;工作頻率在30MHz以上的,最大發射功率不大于25瓦。 C類業余無線電臺可以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中劃分給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的無線電頻率。其中工作頻率在30MHz(含)以下的,最大發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工作頻率在30MHz以上的,最大發射功率不大于25瓦。 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C類業余無線電臺可以以特定通信活動實際需要的功率,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等限定條件開展工作。 第八條 申請設置、使用B類業余無線電臺的,應設置、使用A類業余無線電臺1年以上,且期間未發生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情況;申請設置、使用C類業余無線電臺的,應設置、使用包含工作在30MHz以下頻段的B類業余無線電臺1年以上,且期間未發生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情況。 第九條 申請人應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載明可用于業余業務的設備;或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載明的頻率范圍內含有業余業務頻率劃分,且符合業余業務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指標要求的設備。 對于使用自制、改裝、拼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申請人應承諾其所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其發射頻率范圍應僅限于業余業務頻段。 第十條 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表》(見附件2);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經過其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業余無線電臺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和授權書)。 (三)設置使用業余信標臺、業余中繼臺等特殊業余無線電臺的,應提供可行的頻率使用技術方案和電臺日常運行、維護方案。 (四)申請設置、使用B類或C類業余無線電臺的,還應提供申請人通信日志等實際操作經驗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設置、使用有固定臺址的業余無線電臺,由電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授權的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設置、使用沒有固定臺址的業余無線電臺,由申請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設置、使用業余信標臺以及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業余無線電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設置、使用本條第二款之外的15瓦以上短波業余無線電臺,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 第十三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依照本辦法第六、八、九條規定的條件,綜合考慮當地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有關規定和要求,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不予許可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許可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檢測和專家評審,以及履行相關國際規則、開展相關國際國內協調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內,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使用已獲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設備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許可時可免于設備檢測。 使用自制、改裝、拼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許可前應當對此類無線電發射設備進行免費檢測。 第十五條 業余無線電臺擬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劃分為次要業務,或者與其他無線電業務共同劃分為主要業務的業余業務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前,應根據當地相關無線電頻率使用和無線電臺(站)設置等情況,開展必要的頻率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應當載明申請人信息,申請人操作技術能力、業余無線電臺呼號、業余無線電臺類型、臺址、使用頻率、發射功率、執照核發日期、有效期、發證機關、特別規定事項等內容。業余中繼臺、業余信標臺等特殊業余無線電臺執照還應載明工作模式等內容。 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可采用紙質執照或者電子執照,兩者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樣式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發布。 第十七條 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八條 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和相應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申請更換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更換業余無線電臺執照;不予延續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業余無線電臺應當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材料和相應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申請變更業余無線電臺執照。受理申請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更換業余無線電臺執照;不予變更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業余無線電臺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自注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拆除業余無線電臺及天線等附屬設備,并妥善處理。 第三章 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第二十一條 業余無線電臺和空間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分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權限進行核發。呼號的編制規則、核發權限等見附件3。 第二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向申請人頒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時,可同時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無線電管理機構已經為申請人名下的其他業余無線電臺核發過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當該申請人再次申請設置、使用除業余中繼臺、業余信標臺、空間業余無線電臺等特殊業余無線電臺外的業余無線電臺時,應沿用申請人已設置業余無線電臺的呼號,不再為其新申請設置的業余無線電臺核發新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第二十三條 相關業余無線電組織在參加國際業余無線電通信比賽等業余無線電活動期間,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同意,可以按照需要臨時使用符合國際規則的特殊格式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第二十四條 除業余中繼臺、業余信標臺、空間業余無線電臺等特殊業余無線電臺外,業余無線電臺呼號在注銷5年后可以另行使用;注銷5年內,申請人向原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予以許可決定的,應當核發原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第四章 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固定臺址的業余無線電臺的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筑物、設施等。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無線電波發射產生的電磁輻射污染環境。 第二十六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對無線電臺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避免對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 第二十七條 業余無線電臺使用的無線電頻率為次要業務劃分的,不得對使用主要業務頻率劃分的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也不得對來自使用主要業務頻率劃分的合法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提出保護要求。 第二十八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個人或者單位不得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載明事項之外的,或者與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無關的無線電信號,不得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不得冒用、轉讓、私自編制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第二十九條 業余無線電臺和空間業余無線電臺在每次通信建立及結束時,應當發送本臺呼號;在通信過程中應當不定期發送本臺呼號,間隔不超過10分鐘。 業余無線電臺在通信過程中應當使用明語及業余無線電領域公認的縮略語和簡語,使用公開的技術體制、通信協議。 第三十條 業余中繼臺應當周期性發送本臺呼號,向其覆蓋區域內的所有業余無線電臺提供平等的服務。業余中繼臺設置、使用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監控和管理工作,并配備有效的遙控手段,使用業余中繼臺所需的各項技術參數應當公開。 第三十一條 業余無線電臺的通信對象僅限于業余無線電臺或空間業余無線電臺。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業余無線電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廣播或者發射通播性質的信號。 在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業余無線電臺可以與其它非業余無線電臺通信,其通信內容僅限于與搶險救災直接相關的緊急事務,須做好記錄,緊急情況消除后應及時向核發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二條 在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人或技術負責人在場的情況下,其他持有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的人員可以在該業余無線電臺上進行與本人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相應等級的操作。 第三十三條 業余無線電臺的通信時間、通信頻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對象等內容應當記入電臺通信日志,并保留至少兩年,供無線電管理機構檢查。 第三十四條 禁止利用業余無線電臺從事下列活動: (一)發布、傳播違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 (二)從事商業或者其他與經濟利益有關的活動; (三)阻礙、故意干擾其他無線電臺通信;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五章 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 第三十五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應具備相應的操作技術能力。 第三十六條 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分為A類(初級)、B類(中級)、C類(高級)三類。 具備A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的,可以設置、使用A類業余無線電臺;具備B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的,可以設置、使用A類和B類業余無線電臺;具備C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的,可以設置、使用A類、B類和C類業余無線電臺。 第三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組織開展A類和B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工作;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組織開展A類、B類和C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工作。 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相關工作不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標準及題庫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制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參加并通過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可以取得相應類別的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持有人的操作技術能力進行復核。 申請參加B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人員,應通過A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1年以上;申請參加C類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人員,應通過B類操作技術能力驗證1年以上。 第四十條 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由組織開展操作技術能力驗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機構負責發放。證書可采用紙質或者電子方式,兩者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樣式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另行發布。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在用業余無線電臺進行檢查和檢測,維護電波秩序,保障業余無線電臺正常使用。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業余無線電臺,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擾;無法消除的,可以責令產生有害干擾的業余無線電臺暫停發射。 第四十三條 依法設置、使用的業余無線電臺受到有害干擾的,可以向作出設置、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受到境外無線電有害干擾的,可以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投訴。 受理干擾投訴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無線電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無線電管理機構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的其他情形。 個人或者單位以欺騙、賄賂、偽造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業余無線電臺執照予以注銷: (一)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仍繼續使用,在無線電管理機構限定時間內拒不改正的; (二)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個人或者單位在執照有效期內向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終止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作出撤銷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及注銷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應及時通知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人或者單位,收回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責令其停止使用并于30個工作日內拆除業余無線電臺及天線等附屬設備,妥善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虛假承諾申請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可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使用許可申請。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偽造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使用許可申請。 第四十八條 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應予注銷或撤銷,但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人或者單位拒不拆除業余無線電臺及天線等附屬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核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注銷其業余無線電臺執照,給予警告,視情節輕重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仍繼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 (二)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含自制、改裝、拼裝的無線電發射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其發射頻率超出業余業務頻段的; (三)未按規定發送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 (四)業余無線電臺通信日志缺失或記載內容不滿足要求的; (五)利用業余無線電臺謀取經濟利益的,或者用作商業目的的; (六)與非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未獲得業余無線電執照的電臺進行通信的,或者擅自向他人轉讓業余無線電臺的。 第五十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七十二條、七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 (二)擅自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從事詐騙等違法活動; (三)不按照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 (四)故意收發業余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五)擅自冒用、轉讓、編制和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呼號; (六)干擾合法無線電業務正常開展的。 第五十一條 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的個人或者單位對無線電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境外人員在我國境內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其所在的國家或者地區與我國簽訂相關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未簽訂相關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可用無線電頻率列表 附件2.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表 附件3.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編制和核發要求 關于《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修訂)》的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適應業余業務發展需要,深入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規范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日常使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組織對《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 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掇k法(修訂)》擬仍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門規章形式適時發布,F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修訂背景和已開展的工作 目前,我國業余無線電臺管理主要依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辦法》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實施<業余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若干事項的通知》(工信部無〔2013〕43號)等文件,F行規章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對規范我國業余無線電臺使用和管理、促進業余無線電技術發展、引導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合理開展通聯活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業余業務的不斷普及,《條例》修訂施行,國家“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推進,原有涉及業余無線電臺管理的部分政策已不能有效滿足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和管理部門需要,亟需對現有政策進行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在深入調研目前業余無線電臺管理和用戶實際使用需求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目前,已完成如下工作:一是結合《條例》新要求和業余無線電臺管理實際,在調研各方需求的基礎上,形成了《辦法(修訂)》(初稿);二是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中國無線電協會等單位意見;三是就意見反饋情況逐條分析,對可接受的意見建議盡可能予以接受,形成《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 二 修訂的主要情況 《辦法(修訂)》在《條例》框架下,結合業余無線電臺管理新要求新情況進行修改、細化和完善,相關內容均未突破《條例》要求。同時,在修訂過程中,通過規范行政許可事項和權限、明確法律責任和監督檢查要求等方式更好與《條例》相關要求保持一致。通過明確操作技術能力和業余電臺分級分類、取消設置業余電臺年齡限制等方式更好促進業余無線電技術發展。通過簡化申請表和申請材料、優化許可流程等方式更好落實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方便用戶。通過細化使用要求,規范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等方式更好規范業余無線電臺管理工作!掇k法(修訂)》主要變化如下: 在設置、使用業余無線電臺許可方面,取消年滿18周歲方可設置業余無線電臺要求;簡化申請表格和所需提交材料;調整業余無線電臺審批權限;明確電臺分級分類和設置要求;確定業余無線電臺執照應載明的參數等要求。在業余無線電臺呼號方面,更新了《業余無線電臺呼號說明》;統一注銷后再次申請的呼號保留年限與注銷后再次使用的呼號保留年限。在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方面,明確了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分類和申請條件;明確了不同類別的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驗證工作的組織機構;明確了業余無線電臺操作證書等級和業余無線電臺類別的對應關系。在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方面,明確了對檢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臺站的處置措施;明確了撤銷許可和注銷執照的情形;對《辦法》罰則進行全面梳理,明確了非法設臺、非法獲得許可等行為的處罰要求。 三 《辦法》主要條款釋義 《辦法》擬分為八章五十五條和3個附件。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業余定義等內容。 第二章為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主要包括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許可的條件、業余無線電臺的分類管理、提交材料、許可機構、許可程序、執照發放等內容。 第三章為業余無線電臺呼號,主要包括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編制、分配和核發、特殊格式的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的使用條件、注銷后再次申請和再次使用的呼號保留年限等內容。 第四章為業余無線電臺的設置、使用,主要包括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要求、呼號使用基本要求等內容。 第五章為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主要包括業余無線電臺操作技術能力分類、組織機構、驗證標準、題庫、所需條件、證書發放及樣式制定等要求。 第六章為監督檢查,主要包括監管要求、問題臺站處置、干擾投訴與處理、撤銷許可、注銷執照等內容。 第七章為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具體處罰措施等內容。 第八章為附則。 附件1明確了業余業務和衛星業余業務可用無線電頻率列表。 附件2為業余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表。 附件3明確了業余無線電臺呼號編制和核發要求。 溫馨提示 下載相關附件,請訪問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www.miit.gov.cn)或點擊左下角“閱讀原文”。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