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130131.com):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章程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CHINESE RADIO SPORTS ASSOCIATION 縮寫 CRSA)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業(yè)余無線電聯盟及相應的國際業(yè)余無線電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二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的無線電運動工作者和全國的業(yè)余無線電愛好者促進無線電運動的發(fā)展、普及與提高;協助國家主管部門實施無線電運動的管理;為傳播科技知識,實施全民健身綱要,豐富群眾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為社會緊急情況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為實現祖國和平統(tǒng)一服務;為加強國際間的友好合作服務。
第三條 無線電運動系無線電測向、業(yè)余無線電臺、無線電工程及與無線電相關的各種活動。
第四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任務和職責
第五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任務是:依據國家的體育方針、政策和無線電管理法規(guī)及國際業(yè)余無線電組織的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協調全國無線電運動的開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職責:
一、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令,推動無線電運動健康、有序地發(fā)展。 二、負責對全國無線電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及管理法規(guī),保證全國無線電運動管理的統(tǒng)一性。 三、研究制定全國競賽制度、規(guī)則、規(guī)程及裁判法;組織全國性竟賽。 四、按照國家的有關制度,組織、培訓無線電運動各類人員的考核、評定工作,不斷提高從事無線電運動項目人員的技術水平。 五、宣傳和組織群眾性的業(yè)余無線電活動,學習、研究、推廣新技術,促使我國的無線電運動接近和超過世界先進水平。促進無線電電子技術的普及和提高,為國家培養(yǎng)無線電技術人才。 六、維護業(yè)余無線電愛好者的合法權益, 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他們的要求和意見,并對無線電運動的重大方針政策、發(fā)展戰(zhàn)略提出建議。 七、發(fā)展國際相關組織和個人與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聯系,建立友好交往關系;促進港、澳、臺業(yè)余無線電活動的交流;審核境外和港、澳、臺人員在大陸操作業(yè)余無線電臺的資格并頒發(fā)操作證書,審批在華外籍業(yè)余無線電愛好者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實行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相結合的會員制。
第八條 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熱愛無線電運動、遵守法紀、按時交納會費的個人和團體均可申請成為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會員。
第九條 中國無線電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一般團體會員,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無線電運動協會經申請,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批準、登記、注冊后成為團體會員,基層單位、組織等可直接向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注冊、登記后成為一般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學生、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學生會員為在校學生;高級會員為取得無線電運動技術等級稱號和獲得短波三級以上操作證書的人員;其它為普通會員。人會手續(xù)向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團體會員和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辦理。
第十條 會員有以下權力: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監(jiān)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三、優(yōu)先或優(yōu)惠參加協會活動權; 四、優(yōu)先或優(yōu)惠取得協會資料權; 五、申請設置業(yè)余無線電臺的權力; 六、申請退會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zhí)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支持井參加協會的工作,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維護協會的團結; 四、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 五、按時、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籍:
一、申請人取得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會員證的同時即在協會注冊。 二、會員退會時,需本人向協會提交退會申請、交回會員證時即取消注冊。 三、連續(xù)兩年不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者,視作自動退會,取消其注冊。
第十三條 凡觸犯法律、嚴重員義務者,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取消會籍;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力者,會籍自動消失。
第十四條 會員失去會籍的同時,須停止業(yè)余無線電發(fā)射活動并向無線電管理部門交回電臺 照。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全國理事會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國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經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七條 全國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協會和各部門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協會經費的主要來源是:
一、國家主管部門撥款; 二、協會舉辦的各種事業(yè)和有償服務收入; 三、國內外團體、個人捐贈; 四、會費;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協會財務管理按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接受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的會徽為菱形圖樣,內有天線、線圈、地線的電路符號和中國宇樣,以及標有英文名稱的縮寫(CRSA)的緞帶。未經協會同意不得使用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名稱;未經許可不得復制協會會徽。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及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須經全國理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在清理全部債務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李俊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