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http://www.130131.com):浙江某業余無線電愛好者違規被罰5000元的原因官方正式公布了! 2022年8月13日,浦江縣石馬派出所接群眾舉報,浦江縣翠湖濕地公園有人疑似從事非法活動,民警現場調查發現,廖某某正設置使用無線電臺進行通聯,遂立即通報金華市無線電管理局。 經金華市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調查取證,廖某某系合法的業余無線電愛好者,但進行通聯活動時存在未按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 【處罰決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72條規定,對廖某某作出“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時這篇報道,很多人并未能夠從這則通報中找到具體違規的原因,也有很多人從各種側面或者自己理解,猜測違規原因。不過前幾天,浙江工信廳官方再次就這個事做了一次案例分析與提示,并給出了具體的違規原因,具體通告如下: 案情介紹: 2022年8月13日,根據浦江縣石馬派出所提供的線索信息,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金華市無線電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廖某某在浦江縣翠湖濕地公園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進行調查,確認其使用的設備(設備型號:ICOMIC-910H,設備序列號:0602120)為業余無線電臺,但其持有的無線電臺執照的使用范圍為廣西省,不包含浙江省。 處理情況: 廖某某未按照無線電臺執照核定的范圍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書面提出了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理由為剛到浙江工作,經濟困難,無法一次性納5000元罰款,要求分五期繳納。執法人員經實地查看其居住場所,核實其提交的工資單及租房合同等資料,確認當事人經濟困難的情況屬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情形。2022年9月20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向當事人送達《分期繳納行政處罰罰款的通知書》,規定了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2023年1月25日前,當事人按規定繳清罰款。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無線電臺執照,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 (二)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信號,傳播、公布或者利用無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編制、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無線電管理部門提示: 業余無線電愛好者應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核定的地點、設備、頻段、功率等參數設置使用無線電臺,且通信對象應當限于業余無線電臺。本案當事人雖具有合法的業余無線電使用者身份,也持有無線電管理部門頒發的電臺執照,但其設臺行為卻未能遵守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最終受到了處罰,教訓深刻,值得反思。另一方面,執法機關根據本案當事人實際困難,依法準予其分期繳納罰款,最終順利結案既維護了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又緩解了當事人的經濟壓力,既體現行政執法的力度,又彰顯了執法過程中的溫度。 (中國集群通信網 | 責任編輯:陸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