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擔任港臺的兼職記者,被指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前往采訪警察學院開放日時被警員搜出2支氣槍及一部無線電對講機,他否認“管有仿制火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受審后兩罪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提復核,裁判官梁嘉琪于西九龍裁判法院中裁定復核成功,判處被告罰款1000元。
裁定被告無牌持有對講機罪名成立
梁官裁決時指,辯方主張被告于購買對講機時獲店員告知無須持牌,因而合理地相信可無牌而合法持有對講機,屬事實誤解;控方則認為被告是對法律存有誤解,而非事實上的誤解,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梁官續指,使用電訊器具需有技術要求,購買及使用前應了解相關要求,而被告無預先上網查核相關資料,單憑店員一句“不需要”而作出錯誤判斷。梁官認為,條文雖嚴格但清晰,并非一般市民難以理解的法例,被告需就此負上法律責任,裁定被告無牌管有對講機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并非預謀犯案,購買原意用于電影用途,而他于本次案件沒有盡責查詢涉案對講機的型號是否無須持牌,望法庭能判處罰款。
案發時22歲的被告洪嘉榮,被控于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B出口,持有兩枝塑料制手槍及無牌管有一部BF-777S型號的“Baofeng”對講機。裁判官在原審裁決時指出,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管有氣槍是想危害公眾安全,法庭接納被告真誠相信,持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不需要牌照,因此裁定被告面臨的兩罪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836/2021
話說回來,在國內的影視劇組拍攝也會涉及大量使用對講機情況,不知道他們想否有持牌。當然如果使用公網對講機就沒啥問題。但不確定是不是都能夠合法合規使用。此前我們就看到《戲臺》電影拍攝中陳佩斯老師使用的應該是小米公網對講機,而《長安的荔枝》大鵬使用的,沒看出來具體型號。